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依据国务院令129、广电部11号令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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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申请接收境内节目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具备: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接收境内节目的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市级广电部门审批。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办公及居住区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4、有确定的接收方位、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和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1、申请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2、经审查批准的单位(用户),凭审批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设施进行施工安装。

3、设施安装完毕,由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广电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广电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方可使用接收。

1、申请单位(用户)书面报告。

2、填报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程安装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5、申请单位(用户)接收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承诺书。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

1、属宾馆饭店类的还应提供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或具备三星级条件的涉外宾馆饭店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属境外人士办公或居住公寓类的应提供:

1)由建设行政主管批准的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及写字楼等项目建设有关批文(复印件)证明材料;(2)境外人士护照复印件;(3)有关部门提供的住宅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材料。

3、属级别较高的,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类的应提供其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