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审核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审核
(依据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总局令第44号《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项目名称

 

 

条件

程序

提供材料目录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 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机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纪录或机构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纪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一周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2、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3、在其他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所 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原审批机构备案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资料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机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钷验资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跨地区合办广播电视视频道或栏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

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载明:(1)合办的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资源及设置规划;(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7)运营规划。

3、合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