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
  

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
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
(依据总局令第37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项目名称

分项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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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1)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教育电视台由设区的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2)符合广播电视国家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3)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 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保障。

5)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6)传输覆盖方式 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规划。

1、地方台的设立、变更由本级广电行政部门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教育台设立、合并及相关事项变更由设区、自治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向后上级教育行政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

一、设立、合并: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载明(1)人力资源,(2)资金保障及来源,(3)场地、设备,(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6)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台、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二、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载明:(1)调整理由,(2)人力资源,(3)资金保障及来源,(4)场地、设备,(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 和技术参数,(7)运营规划。

3、筹备计划。

三、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

1、申请书;

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 文稿。

四、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

1、申请书;

2、对技术参数使用的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3、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