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依据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项目名称
分项
条件
程序
提供材料目录
时限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2、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3、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4、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5、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6、坚持先建后迁的原则。
向当地广电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1、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2、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3、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