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依据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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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2、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3、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4、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5、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6、坚持先建后迁的原则。

向当地广电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1、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2、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3、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