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依据总局令第35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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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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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载明的行政区莴

域内从事业务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3、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4、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5、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6、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7、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8、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9、具备与开办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10、有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11、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类别、传播方式、播放范围。

2、《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的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业务许可证(乙种)》在载明的宾馆饭店从事业务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3--11项同上

向当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设备,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认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1--5同上条。

6、营业执照和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其中由宾馆以外的机构申请还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业务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