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依据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和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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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程序

提供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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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省级区域或跨省有线传送业务批准(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传送业务视为在省级区域传送)

 

 

 

 

 

 

 

 

 

 

 

 

 

 

1、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电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4、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5、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6、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和相应网络资源。

8、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9、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10、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向地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1、有线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 的说明。

2、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企业单位应提供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地市行政区域内有线传送业务批准

向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无线传送广电节目业务许可证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4、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5、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6、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7、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8、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一、以下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总局审批;1、中、短波广播。

2、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3、调频同步广播。

4、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5、多工广播;

6、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市)以上的。

二、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1、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和衣而卧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2、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