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通   告


    最近, 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的单位在泉州市辖区内开展传送广播电视业务。依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维护广大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二、泉州市广播电视局是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泉州市属及其各县(区、市)的广播电视部门是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泉州市唯一具有传播广播电视节目职能的合法机构。
    三、未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运营商所推介的“百视通”网络电视(IPTV)业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用户如发现此类营销宣传,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四、接入非法广电节目的用户,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泉州市广播电视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