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文件
闽广社管[2004]203号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32号令)已于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全省广播电视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并提交完备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我局审批。经审核许可的颁发《福建省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要严格遵守国家广电总局32号令的各项规定: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
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通过有线传输方式在当地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但禁止插播影视剧和文艺节目。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三、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应的广播电视站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尤其要有硬性的保障安全播出的日常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以确保其传输安全和播出安全。
    四、我局对广播电视站实行年检制度。省级(含省级)以上的企事业、大专院校的广播电视站由省局主管部门直接进行年检。乡镇广播电视站和省级以下企事业、大专院校的广播电视站由省局委托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行政部门进行年检。每年的年检工作定于十一月份进行,各地市应于12月10日前将年检情况上报省局。
    请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接到通知后,认真对照总局32号令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今年广播电视站年检工作,对辖区内广播电视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规的情况要限时予以纠正。检查结果请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32号令)